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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人驾驶交强险逾期车辆 发生事故应负连带责任
借用人驾驶交强险逾期车辆发生事故应负连带责任
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魏本亮 单位:常州金坛区法院
案情:
汪某家中有两辆汽车。2014年10月,汪某全家搬至上海生活,因在金坛有生意,牌照又不是上海的,两辆车都留在金坛。2015年4月9日,汪某将自己所有的小型轿车借给王某使用。同日下午15时,王某驾驶该车沿县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水北路段时,与前方右侧同向骑电动自行车的刘某发生碰撞,致刘某受伤及两车受损。后经交管部门认定:王某负主要责任,刘某负次要责任。刘某住院治疗及财产损失共计12300元。
法庭审理:
审理中查明,汪某所有的肇事车辆的交强险在2014年12月20日已到期,一直未继续投保交强险,事发时交强险已过有效期。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受法律保护。刘某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其合理损失未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范围,在该肇事车辆未投保交强险的情况下,刘某因道路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各项损失应由相关责任人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王某系借用该车,是实际侵权人,应承担赔偿义务。实际车主汪某明知该车未依法投保交强险,仍将其出借,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故法院依法判决汪某和王某连带赔偿刘某经济损失12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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