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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法律援助中心文件《关于建立律师事务所代为受理法律援助申请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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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法律援助中心文件
川司援(2011)通字第13号
关于建立律师事务所代为
受理法律援助申请制度的通知
省直各律师事务所:
为了贯彻落实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开展“我为党旗添光彩 法律援助惠民服务”活动的通知》(川司法办发【2011】99号)的要求,积极推动在省厅直属律师事务所中建立代为受理法律援助申请制度,延伸法律服务网络,提高法律服务效率,更好地服务困难群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律师事务所代为受理法律援助申请制度,是指律师事务所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免费解答公民咨询;对公民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代理法律援助机构先行受理并按照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及有关规定进行初审,将基本符合法律援助受理条件的申请报送法律援助中心审批,并按照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给予法律援助的制度。
二、对符合法律援助申请受理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应指导当事人填写《法律援助申请审批表》、办理法律援助申请手续和准备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初审内容包括当事人身份信息、经济困难证明、案件相关的证据等。在初审合格后应及时将申请材料报送省法律援助中心。省法律援助中心接到申请材料后,将及时审批并指派办理,原则上省法律援助中心将指派代为受理的律师事务所办理,代为受理的律师事务所确因缺乏办案力量的,可以指派其他律师事务所办理。
三、各律师事务所要结合业务开展,主动向来访群众宣传、介绍法律援助制度,为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免费咨询,并填写《法律援助咨询接待登记表》,各律师事务所接待群众咨询可视为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法律援助咨询接待登记表》每半年送交省法律援助中心。
四川省法律援助中心联系人:刘蕾章,联系电话:86750087,15882476676。
附件:1、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
2、四川省法律援助程序规则(试行)
3、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开展“我为党旗添光彩法律援助惠民服务”活动的通知》
4、《法律援助咨询接待登记表》
5、《法律援助申请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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