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思之:就李庄律师被控“伪证”答记者问(转载)

作者:夏霖律师的博客-搜狐博客 来源:夏霖律师的博客-搜狐博客 发布时间:2009/12/31 4:14:44 点击数:
导读:张思之:就李庄律师被控“伪证”答记者问(转载)时间:2009年12月30日转自:夏霖律师的博客-搜狐博客记者:李庄案以“伪证罪”、“妨碍作证罪”起诉,可否认为此事已尘埃落…

 

张思之:就李庄律师被控伪证答记者问(转载)

 

时间:20091230  转自:夏霖律师的博客-搜狐博客

 

记者:李庄案以伪证罪妨碍作证罪起诉,可否认为此事已尘埃落定?

张:只能说是在意料之中。中国官场的运作规律在起着支配作用,只能如是,不然怎么了结?

记者:前景如何?

张:不想推测。李庄被捕一周迅即起诉,倘以博弈喻之,是步快棋,只是布局有欠周密,将军急切,弄得不好又说不定是步矢棋。一是难说证据已经足够,再者似乎没有全面结合相关法律的精神过细考虑。是否也能快判,取决于法庭之上的另一轮博弈。

记者:哪些法律精神没考虑到?

张:重庆的专案组方面有那么多专家护航,何用我班门弄斧?不过智者千虑,请容我从另一个角度提个醒。

人们记得,12日,李庄电告法院:经组织决定,我们康达律师事务所两名律师全部从龚案撤出,不再担任辩护人,请转告有关方面。(见《重庆打黑惊曝律师造假门》)一句话:不干了,我们撤!这是李庄的意思表示,又是他所属事务所的组织决定,是一种郑重的法律行为。我们可以不必考虑事务所的决定是否妥帖合理,这里最关重要的是:即使警方前此对李庄的指控统统合法有据,罪名成立,人家决定撤出不再干了,这正符合中止的刑法规定,而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刑法第242款)如何免除,各案互异,不能一概而论,更不一定都能不经程序不受审理,但依据立法主旨,不必施以强制措施应无疑义。还有什么必要得信当晚就来捕人,急如星火,跟着又从快起诉?更何况李庄是否有罪尚在未定之天,谈不上免除!看来是非不可,成竹在胸了。

记者:您认为警方考虑的重点在哪里?

张:这不是我可以回答的问题。但愿意斗胆度一次君子之腹。我猜测,决心整治李庄,意在一石三鸟。首先是灭李庄气焰。我不认识李庄,以前也没听说过。从现有材料中,他容易给人以轻狂、高傲,有时目中无人、往往不识大体的印象,总之诸多讨嫌。警方如断为嚣张,或非空穴来风。

其次是杀杀李庄背景的威风。警方认为,李庄之所以敢于伪证一个更重要的原因,就是李庄之流有恃无恐的关系背景,指的正是在京城也颇有背景’”的康达事务所,(所引均见14日文章《律师造假门》)您不是有背景么?我这里大权在握,请君试之。

再就是打打像赶场一样云集重庆(见上引14日文)的北京律师的气势。重庆打黑涉及犯罪嫌疑人数百之众,家属来京聘请律师,抵渝介入诉讼者至今总共8人,惊呼云集,近似艺术夸张;指为赶场,情同人格贬损。要害是把北京律师云集的目的限定于获得高额回报寻找施行潜规则的机会,从中觅得驱散口实。

可是,高额回报是否取之有道,要看是否违规。至于潜规则之说,不知何所指。潜规则也是规则,各方都应施行。这是潜规则定义的规定性内涵。律师行业何时有了潜规则,而且还成了司法腐败的支撑点,见不得人;我无知,只能沉默。唯警方不满之情在此溢于言表,自然不妨挂角一,顺势而已;杀一儆百,何乐不为?

记者:那篇文章,对律师作用的估量与评价都低。

张:律师而今14万之众,不免鱼龙混杂,良莠不齐。应当如何评价,允许乐山乐水,更会仁智互见。但似乎不应当因某一或某些律师违了规、犯了法,就由是降低律师的整体作用进而削弱乃至否定律师制度。您看14日某报那篇长文,以《打黑惊曝律师造假门》为题,在结尾处先公示资料,说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胜诉比例仅占5%,然后突发奇问:面对(95%败诉的)当事人巨大诉讼投入,有多少律师会对当事人说对不起跟着得出结论:律师的尴尬行为和滥用潜规则,(给当事人造成第二次伤害的)灾难全由国家和民众承受,公信力弱化由政法机关来承受……潜规则冲击着党和政府形象,让党和政府埋单!

好锋利!果如此,律师真的是罪孽深重依法当诛了。不过真把那组胜败比例的数据考察明白,问题也就清澈见底了。姑且不论律师执业中的胜负难定准则,没有标尺,文章所说的95%5%,似乎惊人,其实它回避了一个重要前提,即在诉讼中法院判决无一例外的100%正确,还得确保一二两审的结论绝对一致,常年一贯!此理易明,无须分析。30年来,年年有冤假错案平反,包括错杀,律师略有劳绩,不敢称功;只是应计入5%呢,还是95%?其间给当事人造成的伤害该由谁来道声对不起?谁来埋单,从而力挽日趋弱化的公信力?公布这组数据,本意在证明中国律师制度的无效无用,酷打在律师身上;可转念一想,它又反映出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严重缺失,岂不又痛在法官心上!这,应是作者始料不及的。

我说了观点,可依然觉得这种讨论过于沉重,特别是由一个具体的事件无端地牵扯出与个案无关的事体,远离了主题。因此我想,对诉讼来说,就事论事,一石一鸟岂不甚好?

记者:您认为现有证据能不能坐实起诉的罪名?

张:李庄案发,一家大报先发了那篇核心调查,明指律师造假,隔日又发了7篇专项报道。综合八文论据,大致有三:一、李庄面授龚某五招翻身秘术,内含谎称被刑讯逼供,否认以前口供。二、到法院提出了一系列杜撰的问题,包括被告人被刑讯逼供。三、李庄要龚某在开庭时以伤情鉴定为由,配合其扰乱庭审秩序。至于证据,除龚某检举外,被告人的辩解是注定不在其内的,有法律规定也不作数。于是另举了律师马晓军和吴家友二人的证言。谨对此说点浅见

总起来看,论据、证据都指向谎称刑讯逼供。

在刑事诉讼中,刑讯逼供的有、无之争往往并不尖锐却都极其复杂。攻者说,辩者说拿证据来!法庭态度尽人皆知,数不尽的裁判文书都堪作证,不讲也罢。

然而作为律师,对于如此重大的原则性问题,愚以为不可不争,即使是碰得头破血流,最终被判决驳斥。这应是律师执业的底线

具体到李案,到底是不是谎称,有没有杜撰,必须对案情做具体分析。人们不会不注意,上述大报长文即那篇以律师造假门为题的调查报告中曾说:李庄让龚某在开庭时以伤情鉴定为由配合其扰乱庭审秩序。问题焦点显现了:既有伤情之议,必有伤痕在身。那么,在何处?谁人所致?程度如何?怎样了结?如果这不是另一场躲猫猫,该不该问?律师知而生,要求鉴定,应属尽职尽责,依法办事,何干杜撰?不能称。无论鉴定结论怎样落笔,律师的做法都无可指责。试看那么多那么严重的刑讯逼供,连被押的在职警官(例如云南的杜培武,受刑惨重,死去活来,险遭冤杀)都难幸免,主管、主事、主要责任人,谁站出来认过错?中央屡禁而不止,难道不该鼓励律师们在这方面尽忠职守多加把劲?大家联手,齐心协力,杀住刑讯这种歪风,终止这般恶行,标明社会在进步,该有多好!

眼下争议的情况极易查明:一经法医查验,有、无之说自然会有是非之判。人们拭目以待。

两份律师的证言当然重要。

马证:李庄说过要搞伤情鉴定,而未涉及其他。证的是律师之间探讨诉讼技巧、包括应对审讯的手段与策略,非关谎称

吴证:李庄曾要他找警察出具确有刑讯逼供的假证,被断然拒绝,此后再未提及。权且认定吴证属实(未经质证,不知李庄有无分辨),也只能推断李庄曾有犯意,并无行为,更不可能有损害结果:构不成已经付诸实现的谎称伪证,扯不上罪。

应加着重说明:这里研究的是犯罪构成,不涉及主体的职业道德、思想品质、工作风格。后者事关重大,资讯太少,应另行专题讨论。

记者:想听听您对媒体在李庄事件中的报道有哪些意见或者建议?

张:您出了难题。

律师与媒体的关系,前曾屡屡表达意见,无非是梦想两军合流,共谋监督大局,此外已无新意。联系实际,而今出现了复杂情势,一时还不便展开讨论,当下只说说围绕李案报道而生出的一些想法与看法。

重头文章是一家大报的那篇核心调查,题为《重庆打黑惊曝律师造假门》,仿佛是记者的采访结晶;但从风格、语气、文路直到观念、观点,官味颇浓,官话挺足:究竟是谁的调查,纵称独家,也不能排除疑问。

紧跟着,隔了一天,又连发七篇专项报道。与上文不同,时间、地点、主体、对象以及关涉的内容,无不清清楚楚,真的是记者采访。唯在不经意中流露了一个令人惊诧的情况:她们的采访成果源于当地官员恩准的特权,实实在在是独家独有!原来如此!……”

如此这般,还能畅所应言忠实履行舆论的监督职能么?

记者:报社记者实地采访,会有什么特权?

张:理论上没有,实际上享有。她们硬是开创了记者在刑事侦查阶段可以采访在押人员的先例。对比律师依法会见那么艰难,就能测出此例的分量,在哪里!我担心设如各地今后群起效尤,要不热闹才怪。

记者:她们明说已经办了法律手续,难道还有问题?

张:什么法律手续?比方说批个白条算不算?记者与诉讼有什么法律关系需要她们在履行职责时办法律手续?北京律协的代表到重庆调查李案情况,竟然未见到李庄,难道是缺少法律手续?不过对此也没有必要苛责记者,要害在于某些手握重权的官员,执法时太过随意,如此而已。

记者:请继续说完您的看法?

张:大报为获得独家美誉,也许无妨承受些委屈,但得有底线,万不能有损报纸声誉。

人们记得,报纸公布李庄向犯罪嫌疑人面授五招翻身秘术’”之后,顷刻之间,律师惨遭围剿。可是,请想想:既是秘术,外人如何得知?特别是,对五招的具体情节,在在语焉不详,不见证据。看来这只能是专案人员的主观归纳与总结,如无旁证,怎敢轻信?一家大报,如此误导读者,犯下这样低级的错误,看来记者工作一旦与官员需求连了体,效果不会美妙,为得独家,痛失独立,其中教训,何其深刻!遥念小川,心有戚戚。

记者:您认为应当怎样估量律师在打黑中的作用?

张:打黑,重点就是惩治犯罪。30年来,在罪与罚这个特定领域,我们从理论到实践,从观念到制度,从程序到实体,从人员到组织,已经在大体上制定了一套合乎实用的法律制度和相应的法律规范。就中律师的作用无非是挖掘与依靠事实真相,探讨并遵循相关法律规范,有效地制约、抵消或者防范公权的滥用,极力维护当事人的法定权利。站在全局的高度审视问题,每一成功的辩护,无不体现法律的魅力,反映法律的公正与权威,证明着律师作为天然的人权主义者,已是民主与法治的坚实支柱。诚然,可以也应该指责律师尚有多少严重的瑕疵与不足,更无妨辩论《律师法》是否超前(见上述核心调查);但中国律师从整体上看,毕竟常怀奋力前行的志趣,葆有勃勃生机,坚毅地克服着前路的艰难险阻,成长为推进民主、实现法治的一支无可替代的力量。他们,不,我们这个集体,无愧于小草民,无愧于大时代!

2009年冬至夜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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