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李庄的“四大罪状”看法治的悲哀

作者:向林湘 来源:中国律师网 发布时间:2009/12/29 2:36:15 点击数:
导读:从李庄的“四大罪状”看法治的悲哀中国律师网2009-12-21向林湘  据中国青年报12月14日《重庆打黑惊爆“律师造假门”》一文报道,重庆警方拘捕被告人龚刚模的辩护律师李庄,是基于认定…

 

从李庄的四大罪状看法治的悲哀

 

中国律师网  2009-12-21  向林湘

 

  据中国青年报1214日《重庆打黑惊爆律师造假门》一文报道,重庆警方拘捕被告人龚刚模的辩护律师李庄,是基于认定李庄在为被告人龚刚模从事辩护诉讼活动中的行为构成了犯罪嫌疑,该文具体列举了重庆警方拘捕李庄的四大罪状。

  第一是向龚刚模宣读同案犯笔录。据警方调查,李庄在1124日会见龚刚模时,将两至三份犯罪嫌疑人的笔录念给龚听。

  笔者认为,假定李庄在会见龚刚模的过程中,确实将两至三份犯罪嫌疑人的笔录念给龚刚模听过,这不能成为重庆警方拘捕李庄的法定理由。法理很简单,依照现行的刑事法律规定,律师只能在检察机关将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以后,律师才能够阅读和复印到案卷材料,也才可以将犯罪嫌人员在侦查阶段所作的供述复印出来。依照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将案件起诉到法院,说明该案已经全部查清,该案的证据已经被固定,而且该案的案情从诉讼阶段上来说,也处于完全公开状态。从中青报的报道来看,李庄能够将嫌疑人的笔录(不清楚是哪一位嫌疑人的笔录)念给龚刚模听,说明该案已经进入审判阶段,案情已经处于公开状态。

  重庆警方拘捕李庄的第二项罪状教唆龚刚模翻供,笔者觉得这就更加匪夷所思了。在刑事案件进入审判阶段以后,被告人在看守所里就会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副本,检察机关是如何起诉被告人的被告人自己非常清楚,起诉书中哪里是起诉对的哪里是起诉错的,无需别人指点。但是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律师,在审判阶段会见被告人的时候,会征询被告人对起诉书的意见,还会将会见的意见记录在卷。在被告人认为起诉错了的地方,律师有责任告知被告人对起诉错误的地方可以要求纠正。如果被告人认为侦查机关所记载的供述有错误,被告人也可以在法庭要求上予以纠正,这是被告人的正当的辩护权利。假定李庄在会见龚刚模的过程中,有意要被告人龚刚模翻供,也不构成任何犯罪嫌疑,因为翻供不是犯罪行为,重庆警方拘捕李庄没有法律依据。 

  重庆警方拘捕李庄的第三个罪状是唆使龚刚模谎称被刑讯逼供,如果这一事实不是被中青报歪曲报道的话,重庆警方就严重缺乏法律精神了。首先被刑讯逼供不是一个罪名,如果李庄真的唆使(这里暂且将中青报的唆使理解为刑法上的教唆)龚刚模谎称自己被刑讯逼供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李庄的唆使行为就没有触犯刑法,没有触犯刑法,自然就没有理由被拘捕。

  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律师,在会见嫌疑人的时候,都会问到其有没有被刑讯逼供的情况。如果嫌疑人遭到刑讯逼供,律师有责任代理其向有关部门提起控告或者检举,当然这得有证据证明。但如果将律师履行职务的行为作为拘捕的理由,我可爱的祖国啊,您希望您的律师们都到哪里去明哲保身呢?

  重庆警方拘捕李庄的第四个罪状是教唆龚刚模配合其扰乱庭审秩序。该报报道说:据警方调查发现,在两次会见中,李庄对龚刚模说,他会在开庭时提出休庭,鉴定龚的伤情,如果法庭不予采纳,我就当庭离开,让法院开不成庭。按规定来说法庭会要求你3天以内另行委托律师,如果不委托法庭就为你指定律师。你要记得一点,坚持只要我给你辩护,法院就开不了庭。纵观该处报道,我只是想说,李庄确实非常熟悉刑事法律,也能娴熟地运用刑事法律,同时也反映了李庄律师对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利认真负责。李庄律师所谓唆使龚钢模的上述行为,都是刑事法律所许可做的,既然是法律所许可做的,哪李庄又何罪之有而要受拘捕呢?

  从重庆警方拘捕李庄的四大罪状里我看到了什么呢?

  第一,我国的刑事侦查是缺少透明度了(秘密的),一个人如果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后,就马上面临着侦查人员各种手段或者叫做侦查措施的适用,这其中不排除某些素质低下的人员实施刑讯逼供的手段,而这些手段的适用往往都是不公开的,包括审讯过程,自己的亲人不知道,自己的律师不知道,侦查机关到底有没有掌握自己的犯罪证据不知道,侦查人员在审问自己的过程中所透露的情况哪些是真实的哪些是套笼子的自己都不知道,全凭自己的智慧和判断力来决定自己的命运。而侦查人员或者机关将自己利用陷阱和谎言骗取的被告人口供当作机智和审讯智慧津津乐道。这样的审讯方式在控方来看实在是正常不过了,但在嫌疑人看来除了自己被骗之外就是悲怨自己命运不好了。嫌疑人在看守所好不容易熬到法庭开庭的哪一天,以为法庭是公平公正的地方,结果是自己在侦查阶段所做的有罪供述的口供都会成为证明自己有罪的证据,法庭的审判实际上是将侦查机关将秘密审讯所得的材料在法庭上公开一下而已。

  我们的刑事程序都不透明不文明,又何以达到社会和谐和文明呢?

  第二,从李庄案件中可以看出,在国家和控方看来,被告人的口供在侦查阶段和法庭审判中是多么的重要,在我们国家,被告人的口供仍然是证据之王,取得嫌疑人的口供依然是侦查机关办案的最主要的方法和捷径,法律规定被告人有义务回答侦查人员的讯问,当这种回答成为嫌疑人的义务而不是权利的时候,可以想象被拘捕的嫌疑人其基本人格尊严将如何保障,一个丧失了一切反抗条件和能力的嫌疑人,他最基本的权利或者渴望就是保持沉默,而掌握了暴力的国家及其公务人员都必须用撬开嫌疑人的嘴巴以取得其口供作为对其判罪的依据,这是国家的善良吗,这是国家仁慈吗?这里只看到国家的暴力和凶残,见不到一丝仁慈。如果法治的文明程度能够向发达国家一样,被告人享有沉默权,那被告人的口供有无都无紧要,辩护律师有没有唆使嫌疑人改变口供都不在说长道短之列,何况被拘捕!

  李庄律师,无论你有罪无罪,中国的法治进程都会印有你的足迹,多多保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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