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热线
133-5000-0707
一批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6月1日起施行
一批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
新华网北京5月31日电(记者田雨)自6月1日起,企业破产法、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关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支柱性法律、关涉民生安全和法治政府建设的法规和部门规章正式施行,将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要的影响。
企业破产法:禁止“假破产、真逃债”行为
针对个别企业“假破产、真逃债”的情况,自6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破产法从多个方面作出禁止性规定。
法律明确规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法律还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无偿转让财产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的。
法律还规定,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行为无效。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国家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自6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规定:“国家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根据这部法律,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推广用于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新技术。社区中的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上网服务。
法律还规定,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
公益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得成为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
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自6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明确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此外,法律还明确规定,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订立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国务院四项规定严防事故瞒报
自6月1日起施行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条例在明确不得瞒报的总体要求的同时,还从四个方面作出规定:
——进一步落实事故报告责任。事故现场有关人员、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有报告事故的责任。
——明确事故报告的程序和时限。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规范事故报告的内容。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建立值班制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公务员包养情人予以撤职或开除
自6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有包养情人的行为,将被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条例还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吸食、注射毒品或者组织、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条例同时明确,行政机关公务员有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行为,有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或有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将被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水文情报预报实行统一发布
自6月1日起施行的水文条例明确规定,水文情报预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文机构按照规定权限向社会统一发布。禁止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向社会发布水文情报预报。
条例规定,广播、电视、报纸和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防汛抗旱要求,及时播发、刊登水文情报预报,并标明发布机构和发布时间。
最高法院出台三司法解释规范破产案件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就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出台的三个司法解释均自6月1日起施行。
根据这三个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当指定管理人。除企业破产法和本规定另有规定外,管理人应当从管理人名册中指定;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本辖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及专职从业人员数量和企业破产案件数量,确定由本院或者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编制管理人名册。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报酬暂不采用按时计酬法,而是按可供分配的财产价值总额按比例收取。
6月1日起进境旅客携带印刷品和音像制品超量要征税
自6月1日起施行的海关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对个人自用进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规定了数量限制,海关将对超出规定数量的部分征税放行。
对于个人自用进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办法规定了数量限制,在规定数量以内的,海关予以免税验放。如单行本发行的图书、报纸、期刊类出版物每人每次10册(份)以下;单碟(盘)发行的音像制品每人每次20盘以下;成套发行的图书类出版物,每人每次3套以下;成套发行的音像制品,每人每次3套以下。
如果超出上述规定,但仍属于合理数量以内的个人自用进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海关将按照进出口关税条例有关规定,对超出规定数量的部分予以征税放行。如果超出了个人携带的合理数量,海关将对全部进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按照进口货物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办法还明确规定,对于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攻击中国共产党,诋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等12类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禁止进出境,同时还明确了涉及国家秘密等禁止出境的内容。
本站声明: “本网站系非营利性网站,旨在宣扬法律意识,弘扬法治正义,交流执业学习心得。本网内部分文章系来自其他网站,目的只做为交流学习之用,其相应的权利均属于原权利人。如权利人认为不妥,请来电或来函说明,本网页随即停止转载和使用。望谅解本网未先征求意见,谢谢合作!”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的意见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要点解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
- 房屋遗嘱继承无须公证即可到房产局过户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