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关于“期间”的规定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
【发布日期】20120831 【发布部门】 全国人大常委会
【摘录内容】
第八十二条 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第八十三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